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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经营许可变更事项及基本要求

        更新时间:2021-10-11 14: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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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企业可申请办理的变更事项共十项。十项变更事项基本要求:


        序号

        变更事项

        基本要求

        1

        公司名称变 更

        1、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2、必须有工商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需载明变更前后的公司名 称) 。

        2

        法定代表人 变更

        1、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2、新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3

        许可证续期

        1、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 27 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 90 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 证的申请; 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 90 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 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2、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续期:

        (1) 未开通业务(如果只开通部分业务,可以选择只为已开通业务续 期) ;

        (2) 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未能提交完备的续期材料,则视为自动放弃 续期申请;

        (3) 违反《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擅自引入外资股份;

        (4) 违规且拒不改正受到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等处罚;

        (5) 提交虚假材料;

        (6) 申请者存在违法不良信息记录,包括:

        A.申请者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

        B.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未满一年的。

        如因上述第( 1) 、(2) 种情况不能续期的,公司可在许可证失效后 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4

        业务覆盖范 围变更

        1、如需缩小或替换覆盖范围,申请者需事先做好取消的业务覆盖范围 的用户善后工作,确无用户遗留问题后再提交申请。               2、从事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的,在申请变更业务覆盖范围时,可同时申请变 更相关服务项目。

        5

        经营主体变 更

        1、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 28 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或

        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 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 作出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2、根据以上规定适用经营主体变更的情形:

        (1) 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情形。原持证主体可以将全部或部分业务变更 给新主体,新主体应符合申请经营条件。

        (2) 跨地区证持有者存在企业性质变更的情形(含外商投资企业外资 股东比例增加或引入其他外资股东)。

        6

        终止经营申 请

        1、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 30 条第二项,必须有可行 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7

        经营许可证 遗失补办

        企业提交申请前,需在发行范围大于获颁许可证载明地域范围的报纸、 媒体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8

        服务项目变 更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1)如勾选“电子数据交换业务”的,应上传该业务系统所符合的“EDI

        国际报文标准文件”。

        (2) 如勾选“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上传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备案登记文件”。


        2、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1)“外商投资企业应用商店项目变更”, 只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2) 拟提供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的,应上 传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专项) 审批文件(有效期内) 。

        (3)凡勾选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的, 均应勾选专项审批项目“新闻” ,并应上传网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新 闻信息服务许可(有效期内) 。

        9

        网站(APP)

        相关事项变

        1、变更后“网站/APP 情况” ,应填写更新后公司所有需载明的网站 /APP 情况。

        2、填写的网站/APP 域名应与上传的公司域名证书载明内容一致。

        3、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 应已取得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或互联网接 入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接入服务商的经营许可载明业务范围至少包括 网站/APP 服务器放置地。

        4、APP 所在应用商店: 该应用商店应持有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 信息服务) 经营许可。

        5、网站服务器放置地、APP 服务器放置地: 均应在我国境内设置。

        6、公司域名、商标证书: 应为申请者或其直接股东持有。对填写的全 部域名,均应上传域名证书,商标证书非必要上传。

        10

        其它事项变 更

            股东变更(多层级股东追溯不含外资的) 、注册地址变更以及注 册资本变更(变更后不低于最低限额) ,企业仅需在工商登记变更后 30 内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基本信息栏目中更新相 关信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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