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商标无效,商标无效宣告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如果一件商标被提出异议但未成功,则该商标直接予以注册。原异议人只能在商标注册后进一步提起无效宣告;
2、有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未被权利人监测到,核准注册后,权利人发现该商标有损自身权益,提起无效宣告;
3、注册商标过程中,申请人发现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存在他人注册商标,选择提起无效宣告以排除注册障碍;
4、经营者使用商标过程中被他人提起侵权诉讼,为避免败诉并确保继续使用商标,对维权者所依据的权利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5、权利人针对他人已注册的近似商标进行专项清理,提起无效宣告;
6、行业内通用词语被注册为商标后,相关经营者为解除使用妨碍而提起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的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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