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公司商标?商标注册申请如何选对商品或服务小项?
如何申请公司商标?商标注册申请选择准确和恰当的商品或服务小项,是尽快顺利注册商标的重要助力,也是尽可能获得充分保护的前提条件。
但是,如何从琳琅满目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中去挑选商品/服务小项,大多数初级代理人对此欠缺经验、申请人自己毫无意识,由此造成的惨痛教训实在太多。本文基于区分表,结合实务操作,得出以下原则供读者参考,以期指导商标注册申请。
一、如何申请公司商标?千万不要误选核心类别,亦不要冷落与自身业务密切相关的周边类别
选错核心类别的后果是极其可怕的,而放任不顾周边类别则将来会给业务扩展造成严重的阻碍。幸运的申请人及时堵上了漏洞,没那么幸运的则陷入了“旷日持久”的争夺战,或者被他人指控商标侵权而陷入被动尴尬局面。
有鉴于此,从积极的布局角度来说,除了自身产品或服务所属的核心类别,也应当考虑未来的业务范围以便未雨绸缪(比如,卖披萨卖好了,为啥不开个披萨店呢),容易混淆产品或服务属性的业务领域(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 vs 第41类在线游戏、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 vs 第36类金融管理服务)更应该覆盖,形象衍生品(文具、玩具、服装、图书、电影)也需要认真考虑。
二、如何申请公司商标?准确把握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断方法,切勿遗漏关联类别、关联群组
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也俗称为小项)之间原则上不类似,不同类似群组的商品/服务之间原则上也不类似,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
第一,跨类别保护通常仅仅是驰名商标才能享有的特殊待遇。但是,需要警惕,某些类别的部分小项,与另一类别的部分小项,进行交叉检索;换句话来说,它们是竟然是类似的。
比如,第3类0306群组“化妆品”之下,“化妆用棉签、化妆棉、唇膏盒”与第21类2110群组“化妆用具”类似,“化妆用棉签”与第5类0506“医用棉签”类似,而“浸化妆水的薄纸、浸卸妆液的薄纸”与第16类1603群组的“卫生纸、纸手帕、卸妆用薄纸、纸餐巾、纸巾、纸质洗脸巾”类似;与此同时,本群组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0306、0309)”进行交叉检索。
再比如,第18类1802群组“不属别类的皮革、人造皮革制品,箱子及旅行袋,日用革制品”之下划分三个部分,各部分之间不类似,其中:“支票夹(皮革制)”与第16类1611群组的“支票簿夹、护照夹”类似,“皮制家具罩”则与第24类2407群组的“家具遮盖物”类似。
第二,原则上,同一个类别之下不同群组的小项之间,是不类似的。但是:某些群组之间进行交叉检索;某一群组当中的某一个小项,与另外一个或者若干个群组的全部或部分小项类似而进行交叉检索。
第25类2501群组“衣物”所跨类似群为2502“婴儿纺织用品”、2503“特种运动服装”、2504“不透水服装”、2505“戏装”。第36类3602群组当中,“期货经纪”与3605群组的“经纪”类似,“金融评估”则与3604群组的“不动产估价”类似。第37类3707群组“陆地机械车辆维修”、3708群组“飞机维修”、3709群组“造船服务”之间跨类似群保护的“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等。
第三,原则上,每个群组是一个单独的小项集合;但是,某些群组被划分为多个部分或段落的,而这些部分或段落之间的小项,却是不类似的!
比较夸张的例子,当属第1类0102群组“用于工业、科学、农业、园艺、林业的工业化工原料”,其下划分20个部分:该类似群各部分之间商品不类似;每部分内的商品根据功能、用途确定类似商品。但是,进一步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部分当中个别小项又需要与其他群组交叉检索。
第四,所以,在同一个群组的商品/服务小项之间,未必都是类似的;同理,虽不在一个类似群组的商品/服务小项,未必一定不类似。凡事皆有例外,而这种例外,在区分表当中很常见。若不认真研读区分表,是很难发现的,很容易被遗漏。
三、不要选用外延过于宽泛的商品/服务小项:量体裁衣
大部分群组之下会有许多个小项,每个小项之间虽然名称不同,但却有规律可循:总有那么一个外延最大或较大的概念。比如,第3类第0306群组的“化妆品”,第9类0901群组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16类1601群组的“纸”,第16类1611群组的“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第25类2501群组的“服装”,第35类3502群组的“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针对这种群组,选择最大或较大的小项,通常情况下是足以覆盖本群组的,无需额外再从本群组另选细分的小项。
然而,最大的也未必总是最好的:保护范围大,固然是好事,但也容易与在先商标撞车。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划分为一个段首、下分多个部分的群组:各个部分之间小项不类似,但是段首的小项与各个部分的小项却又类似。
比如,第9类0910群组,如果申请人只需要保护第五部分的“电测量仪器”,但是却选择了段首的“测量装置”,那么就有可能发生这种后果:某一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核准于第二部分(如运载工具用测速仪),如果申请人选择第五部分,则基本上可以相安无事、顺利获得注册;然而,一旦选择了段首的“测量装置”,则与该在先商标核定的商品构成类似,则势必会被驳回。同理可见第28类2801群组、第35类3509群组等。
四、不要被300元、10个小项的标准官费限制而误导
商标申请官费一降再将,最新的标准官费仅为人民币300元,限定10个以内的小项。由于商标代理行业内某些机构不规范的宣传,导致相当多的申请人误以为每个类别最多只能选10个小项。
在某些类别,由于少于或等于10个类似群组,每个群组选一个或多个,确实是可以做到10个小项,就基本上能实现覆盖的目的,比如第14类“珠宝首饰”、第18类“皮革及其制品”、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等。
大部分类别之下均有超过10个类似群组,所以当实际真正所需小项确实超过10个,需要多付几十元或几百元官费时,就该为此进行支付,否则嗣后回头再补救时,原本应多付的费用根本就不值一提。
但是,另有部分申请人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必须每个群组选择一个。比如,最夸张的是第7类,足足有54个群组。如果想在第7类实现全面覆盖,则必须至少选择多达54个小项——但是,第7类多个类似群组之下划分多个互不类似的段落或部分,每个段落或部分之间却又不类似,所以即便是选择54个小项也仍然不足以全面覆盖第7类。实际上,除非真的是确有防御的必要,对于绝大多数的企业来说,选择自己真正需要的,就足够了,否则很可能因为侵入他人领地而被迫疲于应付驳回复审、商标异议、撤三请求(限于篇幅,不再展开)。
五、密切关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更新:查漏补缺
新科技新事物层出不穷,区分表更新频率达到了几乎每年一次。每次更新,都会删掉一些、新增一些、改名一些,某些小项从这个群组移到了另一个,某些原本不类似的小项被揉到同一个群组变成类似,而某一个群组中的多个小项则直接被打散分到其他若干个群组变成不类似。
第9类在2016版区分表当中新增了“手机”、 “电源插头转换器”、 “移动电源(充电宝)”,在2017版区分表当中,则新增了“智能手机APP(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程序)”、“智能手表”、 “智能眼镜”等。
极度热门的第25类,原本与服装衣物不类似的2513群组“单一商品”之下的“婚纱”,在2017版区分表当中则变成了类似——这对于服装企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一次变化,直接影响将来商标申请的布局范围。
箱包企业很是纳闷的第18类“制香肠用肠衣”(您没看错,是用来吃的),在2017版区分表当中,终于被删除并移入第29类。第3类0301群组原有的“消毒皂”与“药皂”、第25类2501群组的“紧身内衣(服装)”,也被删除。
所以,关注区分表的更新,及时结合自身业务提交新的注册申请,查漏补缺、夯实布局,极为重要。
六、不宜选择过多小项:避免与在先商标撞车而久久无法核准注册
接续以上所述,通常来说应当多选小项,以便尽可能覆盖现有业务领域、将来可能拓展的方向、阻挡他人别有用心的恶意申请。但是,凡事皆有两面:针对核心和重要的商标,尤其是对于亟需尽快获得商标核准注册的初创型企业来说,尽量先选定已有业务领域的对应小项提交申请,不宜将网撒得太大。
原因可以从驳回、异议两个角度来分析:
通过查询检索梳理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发现已选定的某一商品/服务小项,已经被在先商标所覆盖、或者在先商标已经核准了与该小项类似的其他小项。在此情况下,如果执意继续将该高风险小项纳入申请,且己方商标本身与在先商标处于近似与否的模棱两可之间,那么发生驳回的概率则相当高。收到驳回通知书之后,即便立即分割申请或放弃复审,程序上发生的驳回通知发文、邮路在途、审查分割申请材料、再转入公告等,会额外增加至少三四个月的时间(慢则六个月)。对于亟需获得商标注册的初创型企业来说,额外的三四个月几乎等不起。所以,在此情况下,优选策略应当是先放弃这个高风险小项。
竞争激烈的行业内(如第3类化妆品、第18类箱包、第25类服装),未曾使用的汉字、外文单词,已经所剩无几。大家都希望使用洋气高端、美好祝愿的商标名称,因而或多或少会共存一些虽然包含了相同的名称元素、但是整体上不构成近似的注册商标。但是,也正是因为如此,已经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也希望守住品牌的独特性,积极异议在后商标申请。如果待申请的商标图样,可能与这类在先商标在标识元素上“撞车”,在不影响实际所需的商品/服务的前提下,不妨也放弃如上所述的高风险小项。否则,一旦被提异议,按照当前商标局异议案件的审查速度,即便成功阻击异议,也至少要等12个月左右才能收到获胜的异议决定,时间成本实在是高昂。
如何申请公司商标?在上述存在高风险小项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考虑同步提交两件申请:一件剥离高风险小项,避免驳回或异议,以期尽快获得核准;另一件单独选定高风险小项,与在先商标注册人展开争夺。就后一件商标申请而言,还可以考虑用关联公司的名义来申请,以迷惑在先商标注册人,避免前一件商标申请也被在先商标注册人提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