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3月1日起,这项发票政策取消!
2020年,又传来好消息,发票取消认证期限啦!具体怎么说,和公司宝小编一起了解详情吧!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操作。
也意味着: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进行税款抵扣;即使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公司宝小编来为大家对政策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01、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0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没有时间限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提醒: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发票日期。
0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总而言之,取消发票认证期限,不仅仅是方便纳税人,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便利,最主要的是逐渐将发票回归交易凭证的最基本功能。通过制度完善和技术进步,逐渐取消凭发票抵扣的落后制度,剥离附在发票身上的税款抵扣凭证功能,让税款抵扣由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根据经营业务性质来确定。
税收政策不断变化,税务对企业涉税管理越来越严格,尤其是发票问题,现在税务对发票的稽查力度是越来越大,金税三期上线,增值税实行比对申报,有很多企业以前虚开发票的情况,现在都纷纷被税务稽查。
2019年11月,山东济宁市公安局破获“5·05”特大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捣毁犯罪窝点5个,涉案金额21亿余元。
2019年,荆门警方立案侦办各类虚开骗税案件13起,打掉窝点和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2人,涉案价税合计达21亿余元,税额1.8亿余元,挽回税款损失3000余万元。
2019年12月,浙江绍兴市警方破获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案件涉及31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达4800余亿元,已抓获143名犯罪嫌疑人。
2019年12月28日,江苏泗阳警方公布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破获经过。捣毁虚开发票窝点12处,冻结涉案账户80余个,涉案企业300余家,涉案价税合计30余亿元。
这几年,我国进一步加大打击骗税和虚开工作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部门、跨区域专项行动,联合查处一批重大骗税虚开案件。并且税务部门也加大了“黑名单”公布力度,对税收违法行为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
税务局强化事后监管,一旦发现没有备查资料或者资料不完善、造假等等,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其他涉税问题,纳税人将面临巨额的“补税+滞纳金+司法风险”。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有没有什么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的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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